张 明 楷 《 刑 法 学 》 笔记 整 理 最 新 第 五 版精品资料
第一编 刑法基础论第一章 刑法概说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
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
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
”(前田雅英)精品资料
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 刑罚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