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提出的新问题新对策分类 :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发表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 星期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管理提出的新问题、新对策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2010 年 6 月 20 日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及其重点难点条款1、关于合同效力:△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第三条: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第四条: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第五条: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有效处理;☆△第六条:垫资原则上按有效处理;第七条: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2、关于合同的解除权: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九条: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第十条: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原则。3、关于质量问题:☆△第十一条: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处理原则;△第十二条:质量缺陷的处理原则;△第十三条: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原则。4、关于工程期限问题:△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第十五条:质量争议期间工期的处理。5、关于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第十七条:拖欠工程款应计付利息;☆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第十九条:工程量计算;☆△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第二十一条:“黑白合同”的认定;☆△第二十二条:按固定价格结算;☆第二十三条:可以不全部鉴定;6、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十七条:保修责任。7、生效时间:△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详见附件一)说明: 1、以上打“☆”者共16 条均与工程造价有关,与解决拖欠工程款有关,是重点条款;2、以上打“△”者共15 条均系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是难点条款。3、以上打“☆”和“△”者共8 条,既是重点,又是难点,需要特别重视。(二)最高人民法院应对金融海啸发布有关工程合同的最新规定1、最高院民一庭对执行司法解释的指导意见上述司法解释施行三周年之际, 最高院民一庭该解释起草负责人、冯小光法官于2008 年初发表《回顾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