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押汇如何操作附件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贸易项下信用证业务(以下简称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规范其操作标准和操作流程,从而保障国内信用证业务积极、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各级业务机构在办理信用证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并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种类包括: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征得总行的批准和授权
各一、二级分行下属的同城支行及异地支行下属的支行不得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必须集中到各一、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本部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
—1—第二章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第六条开出国内信用证是指我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国内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第七条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各业务机构开立的信用证,应具有真实的国内贸易背景
严禁开立以融资为目的的国内信用证,禁止为逃避监管,采用事后修改信用证期限、金额或将开证金额第1页共11页化整为零等手段,变相开立需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信用证
不得利用滚动开证的方式开新证、还旧证
(二)风险总量控制原则
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各业务机构必须将其风险余额纳入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充分考虑本机构的存贷比状况、资本金及流动性状况,同时考虑开出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风险权重并采用资本充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