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思考刑事自诉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犯罪情节轻微,案情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或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案件。但由于目前我国刑事自诉制度存在缺陷及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刑事自诉案件也一直是刑事审判的难点。审理好刑事自诉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笔者以新沂法院近几年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为例,试图对审理自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进行分析,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对刑事自诉制度的改革及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一、我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概况1、案件受理情况2005年,我院共受理刑事自诉案件68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1.31%;2006年受理刑事自诉案件83件,比2005年增长25个百分点,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3.3%;2007年,我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达100件,比06年增长20.48个百分点,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6.31%;2008年,截至10月份,我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75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2.78%.从以上比率可以看出,案件数量上升趋势较为明显,数量上的增加说明轻微刑事案件发案的增加,但从一定程度上也说明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在案件类型上,刑事自诉案件一直以故意伤害为主,以我院2008年受理的75件刑事自诉案件为例:故意伤害63件,占案件总数的84%;重婚4件,占案件总数的5.33%;侮辱5件,占案件总数的6.67%;虐待1件,占案件总数的1.3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件,占案件总数的2.67%.从以上的数字中可以看出,故意伤害案件在数量上占优势地位,而且历年的报表数字也显示,故意伤害一直占80%以上。因此,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故意伤害案件的重视,注意积累经验,掌握审理方法,当然其他类型自诉案件也是不可忽视的。2、案件审结情况2008年受理的75件刑事自诉案件,已审结62件。其中,自诉人撤诉的47件,占结案数的75.81%;调解结案的10件,第1页共4页占16.13%;驳回自诉2件,占3.23%;移送3件,占4.84%.从以上的数字中可以看出,刑事自诉案件的结案方式以自诉人撤诉、调解结案的占比例较高,主要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后自诉人撤诉,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双方化解矛盾,调解结案。以判决为结案方式的案件占的比例很小,而且历年的报表数字也显示(2005年判决5件,2006年判决3件,2007年判决1件),判决结案在数量上和比例上的递减趋势是相当明显的。自诉案件之所以结案方式以撤诉、调解居多,主要上由于这类案件发案原因多数是因邻里家庭纠纷等矛盾,没有深仇大恨,同时审判人员在多年办案中积累了较好的工作经验,因此审理这类案件时,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通过这种方式结案,有利于及时妥善地解决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二、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立案条件难以把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2)属于本法院管辖;(3)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自诉;(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严格按照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进行立案审查而统统受理,把许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按自诉案件予以立案,以致自诉案件在立案阶段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不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被告人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按公诉程序审理的案件予以立案,以致形成易立难审、久立不审、久立不决的现象,造成当事人不断的缠诉、上访,社会矛盾不能得到及时的化解和解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2、当事人取证难、举证难。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较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地位,独立地执行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作为被害人一方的自诉人,与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并有专门技术的公安机关第2页共4页无法相比,其举证能力要差得多。同时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较公诉案件的被告人相对自由,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