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比较研究????????????????????欧共体法术语的翻译方法与原则——以欧共体竞争法中“remedies”的翻译为例发表时间: 2009-06-17 20:30:00 阅读次数: 555 所属分类:欧共体法术语的翻译方法与原则——以欧共体竞争法中“remedies ”的翻译为例(一)讨论的目的很高心,伍洋君有兴趣就这样一个“小”问题一起进行深入的讨论。也很希望其他博友不要笑话我们这些“穷酸书生”在网络一隅花许多精力“抠字眼”,呵呵。我们也争取尽可能的从这样的细节讨论中做到由小见大,努力从中抓住普遍存在的“大”问题,并归纳出对其研讨的思路。(二)讨论的背景伍洋君针对笔者2009-6-17 2:40:00 在蔽博《推敲:“Remedies”在竞争法中的翻译为“补救措施 ”还是 “救济措施 ”?》 的留言提出如下不同意见,仅将伍洋君的不同意见和笔者的原文复制如下:姓名:伍洋博客网址:时间:2009-6-17 3:20:00一点重要的不同意见:绍耕君认为:而被”救济“、 ”补救“或者”纠正“的是合并计划,以使其获得批准,换言之,措施是直接宾语,而合并计划是间接宾语;若翻译为”消除“措施,则间接宾语显然不是合并计划,而是”消除“合并计划可能导致的后果。我认为:- ”救济“、”补救“或者”纠正“的不是合并计划,- “救济”的是其它竞争者、 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以及竞争被削弱和限制的”后果“(这是我学习英美竞争法后的理解);- ”补救“、”纠正“的是拟议中并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计划可能造成的削弱、限制竞争的后果(这是日韩相关立法所明示的,引用如下:)。- 总而言之,被”救济“、”补救“或者”纠正“的不是合并计划,而是一种状态(具体说,即竞争被限制、权利被侵害的状态)。- 而,合并计划是不是没有对应的动词呢?如果有,是什么呢?合并计划所对应的动词是”修改“、”修订“( modify, modification),这在 EC的救济措施通告Notice序言第 2 段有所阐述。- 对于主语而言,决定、命令这些措施的主体是主管机关;而实施这些措施的主体是相关经营者。决定、命令进行修改、修订的主体是主管机关,而实际进行修改、修订的主体是相关经营者。日本立法例:企業結合が一定の取引分野における競争を実質的に制限することとなる場合においても,当事会社が一定の適切な措置を講じることにより,その問題を解消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場合がある(以下,このような措置を「問題解消措置」という。)。Even though the effect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