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比较研究
欧共体法术语的翻译方法与原则——以欧共体竞争法中“remedies”的翻译为例发表时间: 2009-06-17 20:30:00 阅读次数: 555 所属分类:欧共体法术语的翻译方法与原则——以欧共体竞争法中“remedies ”的翻译为例(一)讨论的目的很高心,伍洋君有兴趣就这样一个“小”问题一起进行深入的讨论
也很希望其他博友不要笑话我们这些“穷酸书生”在网络一隅花许多精力“抠字眼”,呵呵
我们也争取尽可能的从这样的细节讨论中做到由小见大,努力从中抓住普遍存在的“大”问题,并归纳出对其研讨的思路
(二)讨论的背景伍洋君针对笔者2009-6-17 2:40:00 在蔽博《推敲:“Remedies”在竞争法中的翻译为“补救措施 ”还是 “救济措施 ”
》 的留言提出如下不同意见,仅将伍洋君的不同意见和笔者的原文复制如下:姓名:伍洋博客网址:时间:2009-6-17 3:20:00一点重要的不同意见:绍耕君认为:而被”救济“、 ”补救“或者”纠正“的是合并计划,以使其获得批准,换言之,措施是直接宾语,而合并计划是间接宾语;若翻译为”消除“措施,则间接宾语显然不是合并计划,而是”消除“合并计划可能导致的后果
我认为:- ”救济“、”补救“或者”纠正“的不是合并计划,- “救济”的是其它竞争者、 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以及竞争被削弱和限制的”后果“(这是我学习英美竞争法后的理解);- ”补救“、”纠正“的是拟议中并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计划可能造成的削弱、限制竞争的后果(这是日韩相关立法所明示的,引用如下:)
- 总而言之,被”救济“、”补救“或者”纠正“的不是合并计划,而是一种状态(具体说,即竞争被限制、权利被侵害的状态)
- 而,合并计划是不是没有对应的动词呢
如果有,是什么呢
合并计划所对应的动词是”修改“、”修订“( m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