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刑事诉讼法实施存在问题刑事诉讼法实施存在问题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 1997 年 1 月 1 日开始正式施行,它总结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施行 16 年的经验,又吸收了国外刑事诉讼进展的新成果,在内容上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统一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主要的有: 一、认识观念问题 一是实体和程序的关系问题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已经成为制约新刑诉法正确实施的一大障碍
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达到目的,就可以不考虑方法、程序
对刑诉法程序的完善反而认为是“束缚了手脚”、“影响了打击犯罪”,因而违反程序、省略程序甚至规避程序进行办案
侦查机关开始摆脱新刑法刚出台时的担心,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现象,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有的警察甚至还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而被判刑
有的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只是“走过场”,“先定后审”现象仍然存在,律师辩护依旧是“你辩你的,我辩我的”
为了达到“直接开庭、当庭宣判”的效果,只得进行二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开庭
名为控辩式庭审,法官往往不自觉地又和检察官一起追诉犯罪,控审职能不分,难以达到控辩式庭审的要求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
从古到今,对一些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实体标准可以说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对由谁认定、如何认定等程序问题上却产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
司法实践中,被上诉或再审改判的案件毕竟是少数,但群众有意见的案件却不少,程序总是是一个重要原因
粗暴执法、办案拖拉、司法人员和利害关系人私下频繁接触,怎能不引起群众的不满
二是惩处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问题
刑诉法的修改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如比如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