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由各县(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 2 - 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注册资金不低于50 万元,总资产不少于3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 万元, 资产负债率低于 60% 。六、申请材料(一) 筹设申请书。 内容主要包括: 举办者、 培养目标、办学规模、 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6 份)。(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以国有资产参与办学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评估,制定出资金额,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同意其出资参与办学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 份,复印件一式5 份)(四)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原件1 份,复印件一式5 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