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5 年5 月20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 号公布根据2015 年5 月6 日国土资源部第2 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 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 年7 月16 日自然资源部第2 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2-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3-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