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及刑事处罚在我国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一方面,非法集资活动大力盛行,政府相关部门继续保持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随着政府打击力度的加大,民间融资行为的风险也开始凸显。在这种形势下,既要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又要注意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借贷行为,严防公安及司法机关介入民间借贷纠纷。为此,有必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和刑事处罚,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仅限于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包括募集资金以外的财物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除此以外,还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非法”一般表现为主休不合法、行为不合法、内容不合。“公众”指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10 年 12 月 13 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集资案件解释》)第 1 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首先,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是“非法”的一种表现形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凡是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行为,就不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