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范文上诉人:xx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区南桥镇奉xx层;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XX省XX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X省XX县区浦东大道14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
庄品华,局长
诉讼请求1、撤销XX县区人民法院(20XX)浦行初字第208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被上诉人于20XX年3月29日作出的浦人社认结(20XX)字第0964号工伤认定书;上诉理由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职工参加完公司年夜饭回家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这一问题,一审判决认为,年夜饭作为公司组织员工参加的集体活动,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是工作的合理延伸,T某某在参加上诉人组织的年夜饭后回家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
遂据此维持了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
但上诉人认为,参加完年夜饭回家途中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下班途中
具体理由如下:一、年夜饭虽是集体活动,但其是一种与工作无关的联谊活动,参加与否也完全由职工自愿选择,故年夜饭与“工作”之间的联系,只能说有联系但没有达到工伤保险条例所要求的工伤应与“工作”紧密关联的程度
1、年夜饭不具备工作的特征,系与工作无关的一项独立的活动
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没有把参加年夜饭列为工作内容,从合同中也推导不出此种义务;其次,参加年夜饭不是T某某履行职务必须的应酬,更和其本身的业务无任何关联;最后,工作是员工的合同义务,违反该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参加年夜饭是员工的权利,放弃该权利并无任何法律责任
2、上诉人并未就职工参加年夜饭联谊活动作出任何要求或第1页共7页强制,参加与否完全有职工自由决定
3、年夜饭仅仅是一种福利,既非上诉人义务,也非职工的权利,并且职工参加年夜饭更非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4、从权利义务对等性的角度来看,“工作”是职工提供用人单位业务包含的劳动以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的过程
这体现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