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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1]103号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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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hwg08 贡献 doc 文档可能在WAP 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 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 第 153 号)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 (建市〔2007〕 101 号)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 、 》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 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内的注册建 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 围内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 (附件 1)从事建设工程 管理活动。 1 第五条担任专业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注 册建造师资格,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 并在 (附件 2) 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章。 第六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 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北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组织施工。 第七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加强施工合同 管理,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保证建设工程工期、安全质量和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并按规定报送合同履约数据。 第八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执行北京市劳 务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 法权益,并组织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及普法维权教育,及时 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 施工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连续停工超过 120 天(含) ,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三)同一施工现场内有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的; (四)抢险救灾项目; (五)因拆迁等原因,不能开工的。 第十条担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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