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于1997年12月10目在京都通过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中国政府
于1998年5 月29日农联合国秘书处签署了该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一以下简称《公约》一缔约方, 根据《公约》第二条所申明的最终目标, 忆及《公约》的规定, 在《公约》第三条的指导下, 按照《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在第l/CP
l号决定中通过的“柏林授权”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议定书之目的,应适用《公约》第一条中所载定义
“缔约方会议”指《公约》缔约方会议
《公约》指1992年5 月9日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指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988年联合设立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蒙特利尔议定书”指1987年9月16 日在蒙特利尔通过的、后来经调整和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方”指出席会议并投票赞成或反对的缔约方
“缔约方”指本议定书缔约方,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
“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指《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方
其中所列缔约方可由《公约》缔约方会议随后作出修正,或指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g)项作出通知的缔约方
附件一所列每一缔约方,为履行第三条中关于排放量限制和削减指标的承诺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均应: (a) 根据本国情况执行和/或进一步精心制订政策和措施,诸如: 1
增强国家经济有关部门的能源效率; 2
保护和增强《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的汇和库
同时考虑到其依有关的国际环境协议作出的承诺;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做法、造林和重新造林; 3
在考虑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农业形式; 4
促进、研究、发展和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二氧化碳螯合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