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2009 年9 月18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编号:人保(备案)[2009]N325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的物业管理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的物业,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第(一)和第(二)项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第(三)项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如本保险合同约定了累计赔偿限额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超过约定的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 除 第四 条 下列原 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四)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五)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等自然灾害,但因被保险人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除外;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八)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 第五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非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且保险人未书面认可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 亡 ,以 及上 述 人员所 有的,或虽 非其所 有但由其保管或控 制 的非物 业 的财 产 损失; (三)罚 款 、违 约 金 、罚 金 或惩 罚 性赔款 ; (四)本保险单 明 细 表或有关条款 中 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