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如何提高巡逻民警的发现率、盘查率及抓获率盘查权是动态社会环境下公安机关控制社会治安最有效、最基本的手段, 但目前部分民警在落实“以巡为本,重在盘查”的工作策略上还存在着差距, 巡逻民警在巡逻执勤中发现率、 盘查率、 抓获率 (以下简称“巡逻执勤‘三率’”)还不高,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巡逻控制效果
本文就如何采取措施,提高巡逻民警的“三率”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把握三个环节,切实提高发现率发现率是指巡逻民警在执勤过程中通过观察分析,初步识别和判定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能力及几率
通俗地说, 就是指巡逻民警的“眼功”和“脑功”,即通过敏锐的眼光和缜密的思考去发现疑点、判定疑点, 也可以说是“识疑”与“辨析”的能力
准确把握法律依据是提高发现率的基础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做出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包括‘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定性
巡逻民警必须严格依据这一规定,通过敏锐细致的观察分析,从不确定对象中发现、确定形迹可疑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要正确理解:一是人民警察在盘查中发现可疑人员,确定盘查对象是一种相对的准确
“违法犯罪嫌疑”的判断不需要具备像立案那样严格的证据要求,只要有合理怀疑就可以了
二是民警盘查选择嫌疑对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实践中存在这样的现象,民警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往往想尽可能地不放过一个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判断”、“选择”盘查对象时往往存在多多益善的想法, 只重盘查数量,不重质量,单纯为完成工作指标而盘查,因此有的单位发生过盘查一千余人,却只发现一名犯罪嫌疑人
这不仅造成执法上的随意性,造成被盘查人员不满,同时,浪费了时间、降低了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