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文件川委办〔2007〕1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
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
确需新建、扩建和迁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省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省直厅(局)级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市(州)政府审批
省直厅(局)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
市(州)、县(市、区)机关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市(州)政府审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批
地税、工商、质监、药监等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局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