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文件川委办〔2007〕1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我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和迁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省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各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市(州)政府审批。省直厅(局)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省预算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州)、县(市、区)机关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报市(州)政府审批;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批。地税、工商、质监、药监等省垂直管理部门省局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后核报省政府审批;系统内市(州)、县(市、区)级办公楼项目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应按要求逐级上报。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同时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入住办公楼的部门人员编制证明材料和具有审批权限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总投资等控制指标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范围,且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等,并达到规定的深度。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属部门彻底脱钩。二、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建设标准》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外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