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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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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论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意识的进展,离婚已成为一种常态的家庭结构或生活方式,社会也不再卑视离婚女性,但是离婚妇女作为妇女中的特别群体,她们的法定权利和生存状况却不容忽视,一些妇女离婚时或离婚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法律或政策保障措施卻过于抽象或不到位。本文拟从《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实践出发,探讨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有关问题,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 【关键词】离婚妇女 合法权益 保护 根据民政部 20XX 年的统计,我国离婚率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一现象的出现,给婚姻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特别是在离婚中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离婚女性是妇女中的特别群体,她们在经历了婚姻的痛苦之后,又面临着经济的困境、生存的压力、繁重的家务、育儿的艰辛,就业上的卑视等等诸多困难,生活质量与离婚前相比大大下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离婚意味着家庭的破裂。家庭破裂尤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来说,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负面影响。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法律规范。 二、离婚妇女权益受损的表现 (一)财产分割处于弱势 大多数女性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很难真正获得应得的一半份额。离婚时法律救济的不力使得许多妇女在离婚时并没有得到法律的照顾和救济,却在房子、财产等多方面失去应有的权利,导致离婚后迅速沦为贫困状态。 (二)抚养子女生活困难 离婚后子女特别是低幼年龄子女随母亲生活较多,而法院判决的子女抚养费数额过低,判决后又难以执行,造成离婚妇女作为单身母亲生活水平急剧下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但在市场经济利益分配趋向多元化的情况下,收入不再是单纯的工资薪金,特别是一些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很难衡量,举证又困难,使子女抚养费数额达不到应有的比例。目前子女的教育、医疗以及生活费用支出都大幅上升,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也越来越高,导致离婚妇女抚养子女生活困难。 (三)孩子探视权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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