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对银行借贷风险防范及补救措施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商业银行与客户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断加剧。通过对“按法律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由借款人填写借款格式合同、在“借新还旧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借款用途、明确约定提前还款及违约条款和在合同其它约定事项中增加“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要终止履行时,贷款方应在多少天内通知当事人。”的条款等方面论述了借款合同存在的风险和法律对策。通过对“起诉、给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会计结算对账单、申请支付令、扣收债务人帐户利息或本金、公证催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权利、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分析论述了银行债权诉讼时效风险及防范的方法,以及对超时效债权补 救 方式等措 施 。 一、借款合同存在的风险和法律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商业银行与客户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断加剧。在客户提出 必 须 使 用非 标 准 格式或对银行标 准 格式合同做 出 修 改 的情 况 下 ,如何 防范合同风险,成为银行法律工 作 的一大 课 题 。 ( 一) 严 格按法律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我 国 《 合同法》 第 九 条规 定: “当事人订 立 合同,应当具 有相 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 力 。当事人依 法可 以委托 代 理 人订立 合同。”《 民法通则 》 第 四 十 二 条规 定: “企 业法人应当在核 准 登 记 的经 营 范围 内从事经 营 ”。目 前我 国 企 业集 团 公司 分公司 较 多,有一部 分是 没 有法人资格的,有一部 分的经 营 活 动 是 在集 团 公司 授 权下 进 行的,所 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非 常 重要。如果 不能明确主体资格,一旦 发生 经 济 纠 纷 ,其债权债务在诉讼过程 中应以谁 为诉讼当事人,错列 或漏 列 被 告 ,都 有可 能 造 成诉讼失 败 ,如诉讼驳 回 、原判 被 撤 销 、发回 重审 、再 审 等。 ( 二 ) 借款格式合同一定要由借款人填写,防止理 解纠 纷 。根 据 《 合同法》 的有关规 定,借款合同是 双 方当事人真 正 意识的表 示 ,双 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 、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 告 成立 。而 银行合同一般 都 是 格式合同,《 合同法》 第 三 十 九 条规 定: “采 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