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李进【案情简介】原告:熊祖进被告:珠海市得一有限公司( 下称得一公司 ) 被告:山东枣花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下称枣花香公司 ) 2005 年 10 月 7 日,原告在被告得一公司购买了被告枣花香公司生产的“金丝小枣”一包,价格为 5
涉案产品包装记载该产品实为老幼皆宜的纯天然佳品,有以下营养价值“金丝枣含有对人体有利的14 种氨基酸,维生素 C含量是苹果、香蕉、葡萄的60-80 倍,被人们称为维生素 C丸⋯⋯能养胃健脾,养血壮神”
原告认为涉案产品包装说明为虚假广告,被告的行为属欺诈行为,因此要求两被告退回货款 5
2 元并赔偿等额货款5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产品的生产者有义务保证其产品说明与产品的质量、功能相符
“养胃健脾,养血壮神”属于医疗用语或与医疗用语相近似的用语,一般消费者对枣的认识仅停留在其为一种有益食品上,但并不是大多数人都确切知道枣的药用功能,对枣的具体维生素含量以及与苹果等其他水果的比较,可能更是知之甚少
即使是本案被告得一公司,在庭审时也承认涉案产品说明有夸大宣传的成分
涉案产品仅是一种食品,两被告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具有其包装说明上宣传的“养胃健脾,养血壮神”的药用功能,故法院认定涉案产品说明为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具有误导作用
被告得一公司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有义务审查产品包装说明与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功能相符
得一公司销售的“金丝小枣”产品说明与产品的功能不相符,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构成欺诈
原告要求被告得一公司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 一般情况下,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只能要求销售者赔偿,不能直接请求生产者赔偿
而且本案原告与被告枣花香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枣花香公司退回货款5
2 元并赔偿等额货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