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减值拨备问题的思考 引言 商业银行贷款减值拨备的计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随着国内商业银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公众等银行利益相关者对银行经营信息披露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良贷款减值拨备作为商业银行提取的风险补偿金,由于能体现银行贷款减值情况和风险覆盖的程度而成为关注的焦点。监管机构也把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①看做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抵御风险能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指标。特别是随着《企业会计准则 2006》的颁布及实施,以及境外上市银行更经常地被要求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何理解和认识国际会计准则、国内会计准则关于贷款减值问题的规定以及在国内商业银行的应用已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国内商业银行目前的贷款减值实践及其改进问题。 一、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减值的规定及比较 (一)国内关于商业银行贷款减值的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规定总体上有两种并行的规定,一种是《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管理办法》等以五级分类为基础的一套办法;另一种是《企业会计准则 2006——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以下简称“22 号准则”),以未来现金流折现为基础的方法。 两种规定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弥补贷款的潜在损失,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前者规定,减值准备的范围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发生减值的证据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对贷款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则建立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并规定了贷款减值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一般准备金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 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类和可疑类可上下浮动 20%。另外,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者某一类贷款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计提特种准备。而后者则规定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计提减值准备金,在计提的过程中主要采用单独测试和组合测试两种方法,我们紧接着在比较 22 号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39 号》(以下简称“IAS39”)中将进一步阐述。 (二)22 号准则与 IAS 39 的比较 1.关于“减值资产识别” IAS 39 规定:“主体应在每个资产负债日评估是否存在证明一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的客观证据。如果存在这种证据,则企业应估计该项资产或该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按第 111 段(针对以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