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讲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 关丽 一、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无效合同的认定 《合同法》第 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院秉持的原则:对合同无效的认定要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尽量的促进合同有效。认定合同无效一定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只有上升到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这样的高度下,才会吸收地方性法规、地方条例的规定来认定合同的效力。 (二)未生效合同的处理 《合同法》第 44条第 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 9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须报批合同的效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相关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当事人之间就相关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达成补充协议而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如果该部分内容并不构成对已得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合同内容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人民法院不应以该补充协议未经批准为由认定其未生效。 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