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关于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实施办法 按照中央、省的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线索管理,加快线索办理进度,提高线索办理效率,根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涉黑涉恶线索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涉黑涉恶线索,是指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的线索。 第二条 线索管理实行全数交办、全面高质量核查、专人专账管理、依法办理的原则。 第三条 线索管理按照“交得准、办得实、报得快”的要求,设置线索移交、核查、办结、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第四条 线索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露举报信息。 第二章 线索移交 第五条 线索移交是指市扫黑除恶办将上级督办、交办、转办线索,市级排查或群众举报线索,各有关部门转办或提请办理线索,通过书面督办、转办的形式,交由承接单位办理。 第六条 承接单位是指接收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核查、办理市扫黑除恶办移交线索的单位。 第七条 市扫黑除恶办对涉黑涉恶线索按重点督办、督办、转办3 - 2 - 类交承接单位办理。对重复举报件(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内容实质相同)、无效件(无具体内容、没有可核查价值或无法核查的线索)作暂存处理。 第八条 重点督办线索为指向明晰、内容具体、涉及面广、涉及时间长、涉及人多(不同群众反映同一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督办线索为指向比较明晰、内容比较具体、涉及面比较广、涉及时间比较长、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转办线索主要为群众反映的诉求属于非涉黑涉恶的普通信访事项或涉黑涉恶指向不明晰的线索。 第九条 重点督办、督办类线索涉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交市公安局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市纪委监委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转办类线索,移交市信访局、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扫黑除恶办办理。 第十条 市直单位线索经梳理研判后分别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等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市扫黑除恶办,移交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的应将移交清单报市扫黑除恶办备案。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中发现涉黑涉恶腐败或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 监察 机关;纪检 监察 机关在线索核查中发现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与 腐败问题交织 的问题线索,及时将涉黑恶势力违法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