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期限一览表 种类 名称 法定期限 注意事项 依据 审批权限 盘 问 及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的 期 限 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 24小时/ 48小时 从带至公安机关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48小时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 12小时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173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 12个月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宣布期限 7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 6个月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 24小时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 3日/7日 /30日 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延长《刑事诉讼法》第69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至30日。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公安机关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 24小时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进行讯问的时间 24小时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72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报告省厅通知市府外办的时间 48小时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1条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种类 名称 法定期限 注意事项 依据 审批权限 侦 查 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