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规范、人员要求、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帮助企业建立与法律法规要求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措施,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部分企业共同编制了《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参与本《规范》编制工作的食品企业有:1 总则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资质、厂区卫生、物质采购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仓储管理、产品检验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通用规范等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1.2 制定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标准。1.3 目的规范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行为, 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企业应加强自律, 不断强化法制意识、 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本规范要求。1.4 使用要求本规范并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唯一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 在本规范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本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的要求。企业可根据组织结构,结合企业规模、 产品类别, 对相关职能合理分工,确定本规范中清洁消毒、采购物资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 应急处置以及台账记录的登记、保存等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落实到位。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 质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类记录表单,但应体现本规范记录表单中所要求的内容、要素。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规范要求记录的事项。2 资质要求2.1 企业必须具备 《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与其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生产企业的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布局、结构、建设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