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1号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 以工代赈投入用于国家确定的扶持地区,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