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014版) 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
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
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 建 活 动
辖区范围 内建 成不 少 于1个 省 级以上 的卫生乡镇(县 城)
在 城乡广泛 开展爱国卫生教育 宣 传 活 动
(四 )畅 通 爱国卫生建 议与投 诉 平 台 ,认真核 实和解 决群众反 映的问 题
群众对卫生状 况 满 意 率 ≥90%
二、健康 教 育 和健康 促 进 (五 )以《中 国公民 健康 素 养 — 基 本知 识 与技 能》为 主要内容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六)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
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
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
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八)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
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