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 [摘 要]中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应当包括: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予以制度规则体现, 以满足民法理论完善、 缜密以及物权变动安全追求的需要;确立公示、 公信原则, 以适应市场经济对财产归属与流转安全的要求;取消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律规范并将其精神归缩到公示公信原则之中, 进而使公示公信原则成为客观统一的物权变动识别制度
这一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 是法律制度本身和谐互补的要求, 也是市场经济安全、 有效运转对法律制度的要求
制定一部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物权法》, 是中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的目标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专家、 学者在不懈地努力
对物权法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 现仍存有较大分歧, 特别在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上, 仁智之见未成共识
对此, 笔者怀揣陋见, 愿作引玉之砖以尽绵薄之力
物权之变动, 依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 可分为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是法律凭国家强制之力据特定法律事实, 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对财产归属的强制性配置, 体现着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国家对财产秩序的价值追求, 因其不体现私法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因此, 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 对其规制, 各国立法例几无差异
在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 既有据于私法主体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引起物权变动的内在动因, 又有登记和交付为物权是否变动的外在尺度, 因而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
各国立法关于物权变动安全制度体系之差异, 集中表现于此
作者认为, 构建中国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 须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予以制度化 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与否, 是中国当前物权立法最受争议的问题, 其反对者与赞同者各有言辞
已出台的《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