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并计算纳税调整项目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中第 4 行“3
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按“扣除类调整项目”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按上述原则计算填报
本表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
本表“注:1……”修改为:“1、标有*或#的行次,纳税人分别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
第 1 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 2 行至第 19 行的合计数
第1 列“账载金额”、第 2 列“税收金额”不填报
第 2 行“1
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