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昌平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制度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 〕20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职责分工,仔细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昌平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本区地理标志产品,法律规范其生产、经营秩序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8 号),结合昌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的具有本区产品特性、品质并符合相关质量技术要求和法律规范体系,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以本区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
第三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专用标志的制作和使用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域范围和品种均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为准
第五条 区质监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农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昌平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区农委、区质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组成,负责协调本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区农委和区质监局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区质监局
区农委牵头协调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局、区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3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