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法律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regunation of CATV systemGB 50200-94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4 年 11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法律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19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450 号文和建设部建标[1991]727号文的要求, 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法律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法律规范》GB 50200-94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 199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管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市广播电视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4 年 3 月 11 日~A2~1 总 则1.0.1 为使有线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确保质量, 制定本法律规范。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下列信号传输方式的有线电视系统的新建、 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施工及验收: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0.2.1 射频同同轴缆。1.0.2.2 射频同轴电缆与光缆组合。1.0.2.3 射频同轴电缆与微波组合。1.0.3 系统的工程设计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广播电视事业、 有线电视网的进展规划的要求。1.0.4 系统的工程设计、 施工除应按本法律规范执行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A3~2 系统的工程设计~B1~2.1 一 般 规 定2.1.1 使用频道的选择和数量应根据电视广播、 调频广播、 卫星接收微波传输、 自办节目等信号源的现状、 进展和经济条件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1.1 宜预留 1~2 个频道。2.1.1.2 宜避开各种频率的组合干扰。对无法避开的干扰, 应实行变换频道等措施。2.1.2 传输方式的确定, 当传输干线的衰耗(以最高工作频率下的衰耗值为准)小于 100dB 时, 可采纳甚高频(VFH)、 超高频(UHF)直接传输方式; 传输干线的衰耗大于 100dB 时, 应采纳甚高频(VHF)传输方式或邻频传输方式。2.1.3 系统模式应根据信号源质量、 环境条件和系统的规模及功能等因素确定, 前端宜设置在覆盖区域中心, 当接收信号场强小于 57dBμV 时, 可实行增设远地前端等措施。2.1.4 按系统模式应对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