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初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规定第四条所称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 以下简称注册设计师) 是指经考试取得《一级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资格证书》或《二级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在一个船舶工程设计企业( 单位) 内执行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规定第三十条所称注册设计师的执业范围中船舶工程及其设备的设计是指为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海洋船舶海上设施、 内河船舶、 渔业船舶及船用设备的综合性设计。相关业务是指规划设计、 船舶工程技术咨询、 船舶产品调查与鉴定, 对本人主持设计项目进行施工指导与监督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 国务院船舶工业含交通部、 渔业部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对注册设计师考试、 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 监督的职责是: ( 一) 制定有关注册设计师教育、 考试、 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与政策; ( 二) 检查监督注册设计师教育、 考试、 注册、 执业等方面的工作; ( 三) 根据对等原则, 批准与外国及港、 澳、 台地区注册设计师资格的确认, 以及注册设计师注册, 执业的许可; ( 四) 对与注册设计师相关的其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船舶工业( 含交通、 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设计师考试、 注册、 执业实施指导、 监督的职责是: ( 一) 执行国家有关注册设计师教育、 考试、 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 二)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设计师教育、 考试、 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 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 三) 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设计师教育、 注册、 执业等方面的工作; ( 四) 对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设计师相关的其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全国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 一) 协助国务院船舶工业( 含交通、 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注册设计师教育、 考试、 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 政策, 并贯彻执行; ( 二) 制定颁布注册设计师教育标准、 职业实务训练标准、 考试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 三) 定期公告注册设计师考试信息和考试结果, 按注册年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