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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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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一)概念: 体罚 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 ,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罚抄写是变相体罚 ,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变相体罚 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7、敲教鞭,甩东西。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国际日每年的4 月 30 日是1998 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 ),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二、禁止老师体罚新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46 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48 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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