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布文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3号【发布日期】2013-02-16【生效日期】2013-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2013年1月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1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3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被考核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对实行双重管理、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报其上级管理部门;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第八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一)加强组织领导;(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三)加强和规范制度建设;(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六)强化行政监督;(七)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第九条加强组织领导考核的基本要求:(一)成立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