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基于合同无效提起的诉讼,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进行释明:(1)人民法院认定合同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缔约过失请求损害赔偿
(2)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成立未生效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合同有效提起诉讼请求
合同生效要件不能成就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合同解除提出诉讼请求
(3)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成立有效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实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能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合同解除提出诉讼请求
(4)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一并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提出诉讼请求
原物返还不能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2、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提起的诉讼,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进行释明:(1)人民法院认定合同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缔约过失请求损害赔偿
(2)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但实际履行不能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合同解除提起诉讼请求
(3)守约方提起违约之诉,人民法院认定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解除提起诉讼请求
(4)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按本意见第 1 条第(4)项处理
3、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进行释明:(1)人民法院认定合同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缔约过失请求损害赔偿
(2)人民法院认定合同解除的,可以对当事人释明合同解除的后果
告知原告可以一并对合同解除的后果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起反诉
人民法院查明原物返还不能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