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超详谈留置措施的条件、程序、性质及操作“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向大会作说明时如此表述
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三个试点省份之一,浙江为监察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素材
3月14日,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浙江代表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接受了政知见采访
刘建超详谈了浙江如何使用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并回应了为何留置期间律师不宜介入
据他透露,浙江监察委移送案件平均留置的时间是42
5天,比改革前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平均用时缩短了61
一、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留置政知见:监察法草案规定了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浙江作为试点在改革时,对留置措施具体是怎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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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刘建超:目前监察法草案还没有通过,浙江监察委开展监察试点工作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注: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决定》把谈话、讯问、查封、扣押、搜查、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权限赋予三个试点省份
留置措施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现在监察法草案对12项措施的规定予以继承,并对留置的标准予以设定
监察法草案有规定,即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在实际中,是监察委相关专案组掌握相关证据,并判定有以上几种具体情形之一后,提出工作意见,最后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留置措施
执行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