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典与典当:后物权法时代的理论反思与实务应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 郭伏华 论文摘要: 立法者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对典和典当实行了一贯的沉默、拖延和回避态度,但是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立法与立法理论的缺失总是不同程度地增添司法的难度
典当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在案件定性、合同效力、当事人利益平衡等多个方面存在疑难,裁判不统一,直接损害了司法权威
今日,严格区分典与典当已有可能和必要
典是我国传统而特有的法律制度,专指不动产出典或者典卖,典权是用益物权
典的衰微已经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而我们的民法学者出于民族感情的需要,固守传统,主张在物权法和民法典中重建典权制度,这种远离生活的态度最终没有得到立法机关和社会的认同
典当自古以来流行于民间,但是近代民事基本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
典当是一种特别的质,即营业质
根据现行有效的《典当管理办法》,典当是指典当行借出当金,收取利息和综合费用,当户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实现融资
典当行业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得到了极大的认同,表现了旺盛的生命力和进展前景,亟需法律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现有司法解释散乱、不全面,将房屋典卖误用为房屋典当,需要法官谨慎适用,防止误用误判
部门规章可以视为民间习惯和民事政策,但是规章中的问题需要区别对待,完全摒弃和完全照搬的方法都是不妥的
在案件定性、典当基本制度上可以按规章的规定认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性
在利息和综合费用的收取上则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实现典当双方的利益平衡
立法者过于消极和沉默,造成了社会生活的混乱,显现了立法技术的落后和不成熟
在传统的分权制衡作用之外,立法者还应当树立为司法服务的思想,努力完备法制,解决法官无法可依的为难
立法者的消极回避使被动的司法不得不作出司法解释弥补法律漏洞,保证审判需要
司法者的主动积极,与立法者和法学家的被动消极,形成鲜亮的对比,造成了权力与职责的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