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展的法律瓶颈及其破解.微笑,是春天里的一丝新绿,是骄阳下的饿一抹浓荫,是初秋的一缕清风,是严冬的一堆篝火。微笑着去面对吧,你会感到人生是那样温馨。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展的法律瓶颈及其破解付荣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摘要】2024 年 4 月《融资租赁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布,此后有关融资租赁立法进入第二步,即协调和完善相关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协调和完善相关税制。租赁物所有权移转与否,是否在税收上存在很大差别,这既是一个法律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困扰融资租赁企业进展的法律实践问题。针对上述疑惑,从法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规制融资租赁业的私法与公法相互沟通的方法,以破解制约融资租赁业进展的法律瓶颈。【关键词】融资租赁 租赁物 所有权移转 税收Legal Bottleneck and Breakthroughs of Financial Leasing Business租赁物所有权移转与否,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存在密切关系,并成为困扰融资租赁业的法律问题之一。一般认为,对租赁物所有权移转的处分不同,税收亦有很大差别。有许多税收策划方案曾建议融资租赁企业实行不移转所有权的融资租赁方式,甚至有企业铤而走险以此“规避法律”。这些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进展。 一、租赁物所有权移转与税收的关系 1.由所有权是否移转所致的理论分歧 在理论上,在融资租赁行为中,租赁物是否移转所有权,由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与承租方自由达成协议;而其约定的依据则是双方当事人现实需要的一致性。这即是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我国《合同法》对租赁物所有权移转与否就是基于这样的法律精神规定的,并无强制性的要求。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自由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这意味着,《合同法》在确定融资租赁法律行为概念的前提下,将融资租赁行为区分为租赁物所有权移转与所有权不移转的两种类型。 歧义也正是由此产生。归纳起来,有三种情况:一是,将租赁物所有权移转的融资租赁行为等同于分期付款买卖行为,认为这种行为只不过是在合同期内先交付货物,但所有权保留,待全部货款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后移转所有权。二是,将租赁物不移转所有权的融资租赁行为视同为一般租赁行为。三是,将租赁物所有权不移转,且是短期的、未支付全额租赁费的租赁行为,又界定为经营性租赁,并作为非融资租赁对待。综合上述三种情况,假如将租赁物所有权移转的融资租赁行为等同于分期付款的买卖行为,则其相应应纳的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