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政府采购合同性质辨析摘要:政府采购合同在性质上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学界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分析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特征,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但是,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区别,其具有行政特别性。关键字:政府采购合同 行政合同 民事合同 自《政府采购法》颁布以来,学界一直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存在一些争议。《政府采购法》第 43 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这已在立法层面将政府采购合同定性为民事合同。然而,也有学者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属行政合同。遂厘清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成为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第一步。 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 关于行政合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给予相关界定和法律规范。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合同产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最初代表者为土地承包合同。但是,我国主流观点认为,我国没有完整并有效的行政合同规定。借鉴他国经验与我国学者的观点,可以作如下定义: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直接实现行政目的或单纯为行政事务与他方订立的合同。并且,行政合同必须符合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合同双方至少有一方为行政主体。其次,行政合同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带有公权力成分。最后,行政合同受行政法调整,相关纠纷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予以解决。 关于民事合同,其定义可见《合同法》第 2 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事合同以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为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民事合同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最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在本质上应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政府采购活动本身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但因购买方主体为政府而具有行政性。所以,政府采购合同应属于具有行政特别性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1.采购主体方面。从行政合同的成立条件来看,采购方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