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试论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关键词: 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待履行合同;拒绝履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内容提要: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破产中的处置,有不可自由选择和可自由选择两种。不可自由选择的合同的范围,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预期而划定,如委托合同、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等。对可自由选择的合同,完善的破产立法一方面应规定选择权,明确其性质,另一方面也应区别不同情形对其做适当的限制,在追求破产财产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上述各个方面,我国《破产法》均有改进的余地。 引言 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指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的“合同”,通常指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且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具有密切牵连关系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保管、有偿委托等等。对于“未履行完毕”,在美国破产法的立法资料中,认为只要合同“某种程度上尚未履行”即可。德国《破产法》对何为“未履行完毕”也无明确规定,原则上只要履行义务或主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即可构成。以买卖合同为例,若出卖人在破产开始前将标的物交付并转移了所有权,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履行完毕,无论出卖人是否有处分权。若在买受人支付了全部价款,其义务也视为履行完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是破产法的重要课题。无论是重整还是清算,都往往需要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企业的生产经营。一方面,若企业的正常运转因破产程序而停止或中断,将极大地降低重整或以整体变卖方式清算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即使不进行重整或整体变现,在企业破产时,往往也还要清理积压存货,将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完毕,这都需要在原有合同的框架下完成。 我国《破产法》第 18 条规定了相关规则。该条分为两款,第 1 款规定破产管理人对合同的接受或解除有选择权,第 2 款为该选择权设定了期限并规定了对方当事人的催告权。第 41 条第 1 项同时规定,在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后,合同相对人所享有的债权属于共益债权而不是普通破产债权。以下分析表明,我国的规定过于简化,存在严重不当。从其他国家的破产立法看,除了构成要件清楚、法律后果明确的一般规则外,通常还会专门对房屋租赁、劳动、委托、专利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期权期货等合同做出额外规定,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