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 1:签订合同的基本常识一、签订合同应掌握的原则 在谈判及签订合同中应注意风险控制的有利性原则 一是应注意核实与分析对方的资质与合同履行能力;二是在合同履行(付款)等条款中,应注意履行(付款)时间顺序的有利性;三是应注意施工与人身安全责任的归属;四是违约责任条款中应注意实际损失的赔偿;五是应注意争议处理方式的有利性。二、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由于经济交易内容不同,合同的内容就会不同,但各种合同均有共同的基本的条款,缺少这些基本条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会存在问题。合同的基本条款有: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常常住所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地)、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这些因素应当尽量注明,主要是为了经济交易的一般需要(如发货收货地、通信地址、联系地)和经济管理的特别需要(如发生纠纷时司法文书送达地、强制措施的执行地); 2、 合同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具体买卖的物品、演出合同中的演出行为等。 3、 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如物品的数量(如吨、台、量、个、间),劳务的数量(如工作多少天、小时),有些标的数量是概括性的,如承建一幢大楼,仓储一批货,中间涉及到个别物品的单价,也涉及到工作、服务的时间等多种数量标准。概括性数量常用于以劳务作为标的的合同中。在社会生活中,没有数量约定的合同,通常是没有效力的合同,在阶段供货合同中,可以约定以收货单计算合同数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还应当约定损耗的幅度和正负尾差。仅供内部使用,严禁外传 第 1 页 共 20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4、 质量。质量是对合同标的品质的内在要求,如货物属于优等品还是合格品,技术服务是一般技术服务还是特别技术服务,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到合同履行的质量以及价款酬劳的支付数额。质量标准有不同类型,应当谨慎适用,一旦选择其一,必须忠实履行,不能“偷梁换柱”。在社会生活中,质量条款能够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按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约定,没有质量标准的标的,可约定按样品来规定质量。 5、 价款或者酬劳。在约定中,除应当注意采纳大小写表现合同价款外,还应当注意在大写文字的表示方式上,不能有错误、简写等情况,以免对以后的履行造成障碍。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