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赵某甲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东刑初字第 186 号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2024 年 7 月 17 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24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郭浩亮,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国栋,山东众成仁和(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24)13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 5 月 28 日、8 月 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辩护人郭浩亮、万国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 2024 年 4 月 28 日,被告人赵某甲向东营市金都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典当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 500 万元,以山东润能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乙)出具的 2024 年 5 月 15 日到期的金额为 550 万元的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做为质押(经查无资金),同时提出以山东隆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丙)、润能公司、赵某丙、赵某乙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金都典当公司经理李某和赵某甲当日在山东省邹平县山东永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赵某甲的办公室签订了《典当合同》,李某电话通知金都典当公司出纳,将人民币 473 万元通过网上银行(公司名称:东营博宏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转至赵某甲指定的润能公司账户内。2024 年 5 月 15 日借款期满后,李某多次督促赵某甲还钱,赵某甲始终未还。2024 年 6 月 17 日赵某甲离家潜逃,7 月 17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赵某甲及亲属与金都典当公司达成还款协议。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 2024 年赵某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赵某甲协商将山东天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商贸公司)变更为山东天顺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集团公司),将注册资金由 500 万元变更为 3000 万元人民币,商定由赵某丙负责找代理公司办理虚假增资事宜。2024 年 2 月 15 日赵某丙委托邹平华美会计服务部负责人赵某丁办理给天顺集团公司虚假增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加注册资金 2500 万元人民币事宜,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