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韩龙梅等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韩龙梅
原告:刘元贞
原告:王月兰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储良,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因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保)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诉称:2024 年 3 月,刘元贞、王月兰之子,韩龙梅之夫,刘娜、刘凯之父刘继购买了被告阳光人保推出的“绚丽阳光”类型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 60 000 元,保险期限为 1年
同年 4 月 20 日,刘继在前往四川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五原告均为刘继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向阳光人保要求理赔时遭到阳光人保无理拒绝
请求法院判令阳光人保按约定支付保险金 60 000 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阳光人保辩称:刘继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我公司深表同情,对五原告是刘继继承人的事实我公司也没有异议
但是,我公司推出的涉案“绚丽阳光”类型保险采纳的是“电子保单”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全部投保程序均采纳数据电文,激活电子保单的过程,就是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询问和说明的过程
在投保人登录阳光人保的网站填写有关信息过程中,保险人通过网络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