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 4 种证照已开始启用 近日,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 号)规定,安全监管总局已印制并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共 4 种证照。 这 4 种证照是有关单位依法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已履行备案义务的法律凭证。每种证照均有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用于公示;副本为书页式,以备查验。为便于人们了解和监督,现将这 4 种证照的样本在本网站公布。 二○○六年七月六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 2006年 3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四月五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