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新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关键词】刑事辩护;新规则;理解;适用20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公布,并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共111条,修改内容涉及八个大的方面。其中包括对辩护制度所作的11个方面的修改,即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规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告知办案机关;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完善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完善辩护律师的阅卷程序;完善辩护人在各诉讼阶段的权利义务;辩护人对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申诉控告;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案件管辖作出特别规定;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XX年《刑事诉讼法》)根据《修改决定》作了相应地修改。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定根据《修改决定》、20XX年《刑事诉讼法》或者对20XX年《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或者进行了解释。本文将根据20XX年《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和相关配套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从辩护律师的角度,对刑事辩护新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律师同仁。一、侦查阶段刑事辩护新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一)侦查阶段刑事辩护的新规则1.律师地位发生变化:由咨询律师变为辩护律师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该条经修改后成为20XX年《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的内容,即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种地位的变化,其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探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时间推进到侦查阶段;为侦查阶段扩张辩护律师的权限奠定基础;侦查阶段的辩护属于律师的专属辩护领域。2.辩护律师职责和权限发生变化:强化作用,增加权利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该条经修改后成为20XX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内容,即“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两相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20XX年《刑事诉讼法》强化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增加了“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和“提出意见”两项权利。同时把申请取保候审修改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理解与适用1.申请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建议采用书面方式。2.申请的主体: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和受指派担任辩护人的辩护律师。3.申请的类型:主要包括申请强制措施种类的变更和执行方式的变更。前者是指由强度较大的执行措施变更为强度较小的强制措施,如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后者是指变更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如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或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特别提示:尽管20XX年《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95条仅规定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是,《诉讼规则》和《程序规定》都规定辩护律师有权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前者规定在第147条第1款,后者规定在第158条第2款。这些条款都规定强制措施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