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 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1条的规定增加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 0 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 3. 2 条的规定增加1.0 倍。 3. 3. 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3. 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 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限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3. 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 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 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 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 条和第3.3.3 条的规定。 3. 3. 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 5 m 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 1. 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3. 8 变 、配 电 站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 性气 体、粉 尘 环 境的危 险 区域 内。供 甲、乙类厂房专 用的10kV 及 以 下的变 、配 电 站 ,当采用无 门、窗 、洞 口的防火墒 分隔时,可一 面贴邻,并应符合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爆炸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 准 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 电 站 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 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 3. 3. 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 不应贴邻。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