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会计主管委派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所属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理顺学校财务与二级单位财务的关系,健全二级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会计主管委派制是指独立核算二级单位财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由学校委派,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全校财务会计工作,并负责全校二级单位财务会计主管人员的委派和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四条 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须坚持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不变、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不变与会计财务隶属关系不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计主管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会计主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好的思想素养,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能独立完成工作计划和总结,并能提出分管业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派驻单位开展会计工作。 (四)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无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会计主管的管理 第六条 会计主管实行岗位聘任制。聘用期一般为 1-3 年,会计主管在同一单位不得连任。 第七条 会计主管实行定期沟通轮岗制度。会计主管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进行沟通或轮岗,对不服从沟通轮岗决定的主管,就地免职。 第八条 会计主管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所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派往该单位任职。 第九条 委派的会计主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制度。会计主管应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汇报如下事项: (一)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派驻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的计划执行情况; (三)派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派驻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派驻单位帐户设置情况和银行存款使用情况; (六)派驻单位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 (七)其它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条 委派会计主管人员编制在学校,享受科级干部待遇,工资、津贴、福利等由学校发放和管理。会计主管不得在派驻单位猎取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