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国际法的价值一?价值的哲学探讨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指的是客体的属性与功能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或者说是客体属性与功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价值是在主客体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基础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需要, 或者说是客体属性与功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马. 克. 思认为,客体对主体的价值,不仅要受到客体自身特性的制约,要受到主体状况的影响。 首先要受到需要层次的影响,主体需要是多层次, 从低到高的发展,当低级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就不会产生更高的需要。 其次主体的情绪也会影响主体的需要, 也会影响客体对主体的价值。 价值问题涉及到应当的问题。现实与应当的关系,或曰: 实然与应然的关系,是千百年来困扰人们对行为规范思考的一个基本问题。实证主义方法论对待价值问题的态度是: 他们认为价值判断是与人们的行动密切联系的?是人们对特定事实的某种态度,价值是行动的目标,人们的行动是社会性。 价值判断不仅仅表达判断者本人的态度,也从动因上作为对其他人的劝说来起作用从而使其他人分享说话人的态度?协同行动。人们认为某种事实有价值,就是对它的肯定态度,表明人们的行动意向。他们注重价值判断的实际效果, 申明价值判断只具有有条件的普遍性,否认价值判断的绝对性。实证主义法学家的方法对我们理清法律与价值问题中的思绪是有很有启发意义的,它既不像理念主义法学家的方法那样把问题集中于对理想?价值?原则的分析上,也不像现实主义法学家那样对理想?价值 ?原则的问题不予理会。实证主义方法既可以帮助看清理想与现实的区别,也有助于发现理想与现实的联系。重视价值,是因为价值对人,对人类的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也是因为这种价值对人有意义。研究的价值归根到底是对人?对人类社会的价值,研究的价值是客体对主体 ( 人或人类社会 ) 生存和发展具有的意义。二?法的价值的引入( 一) 法的价值的内涵及特点2 马. 克. 思主义价值论认为, 价值的形成和发展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概括为认识评价实践。 单独从法律客体或主体的角度都难以界定法律价值,只有从主体与法律的特定关系中,从人的积极的?能动的实践活动中,才能界定法的价值。可以将法的价值概括为: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和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法的价值主体是人,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