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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木材剩余物综合利用通告

加强木材剩余物综合利用通告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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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加强木材剩余物综合利用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杉边柴、锯木灰等木材加工剩余物的综合利用管理,有效防止因焚烧木材加工剩余物产生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保护城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各木材加工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竹木加工有关规定,加强杉边柴、锯木灰等木材加工剩余物的综合利用管理,必须将加工剩余物销售给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木材加工企业进行加工利用,严禁将木材加工剩余物承包、销售给非法木炭或炭粉烧制点,更不得随意倾倒和就地焚烧。 市政府将组织环保、林业、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城区规划区内所有木材加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强买强卖和欺行霸市抢占木材加工剩余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打击;对违法销售木材加工剩余物的木材加工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二、在市城区及其附近的非法木炭和炭粉烧制点必须在年 7 月 10 日前自行停止生产,并拆除生产设施设备。逾期未按要求停止生产并拆除生产设施设备的,将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三、市政府将根据统一规划、科学选址的原则,对城区木材加工企业和木炭烧制企业实行集中规划。 各木材加工企业要立足长远进展,积极主动进入集中加工区进行经营,并依法办理好环保、林业、工商等相关手续,合法生产,确保城区环境质量。 四、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合伙、参股参加木炭和炭粉非法烧制活动。 一经发现,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理。广阔市民要充分认识非法烧制木炭和炭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自觉监督和抵制非法烧制木炭和炭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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