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2009年08月26日15时57分246主题分类:土地房产农业农村“土地承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川办发[2009]39号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依法、规范、有序、稳妥进行,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土地流转的认识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步扩大。土地流转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要注意个别地方在加快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要注意防止发生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借土地流转之名收回农户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租赁、低价长时间一次性流转农民承包地、将土地大面积流转给城市工商企业、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土地用途、业主经营不善导致农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截留或拖欠农民流转收益、因非自愿流转而失地引发社会矛盾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问题。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有序进行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的引导管理,促进其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农民长远利益和受让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二、把握土地流转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利,促进土地流转与创新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利益联结机制相协调,与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确保粮食安全相统一,与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与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相一致,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流转;对个别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其流转,确实影响到土地集中连片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的,可通过和农户之间土地互换、与集体机动地互换等办法解决。要在确保农户土地流转收益持续高于其自主经营土地收入情况下依法推进。坚持“三个不得“的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工作中不刮风、不评比、不攀比。坚持“稳制、分权、搞活“的原则。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使用权。坚持“集中、连片、规模“的原则。土地流转要与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化经营相结合,支持农民以多种联合、合作方式流转土地,实行相对集中、连片开发,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生产。三、推进土地流转模式创新要总结提升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模式,创新丰富土地流转机制。(一)股份合作。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入股合作社或农业企业,引导农民参与连片开发,统一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成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作机制。(二)基地带动。通过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引导周边农户与龙头企业、核心基地业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将承包地成片流转给企业、大户集中经营,引导资金、技术等要素向现代农业集聚。(三)租赁经营。鼓励农民将承包地租赁给种植大户经营,减少因农民外出务工或无力自主经营造成的耕地撂荒。(四)互换重组。鼓励同组(社)农户以互换方式进行土地连片经营,实现农户承包地块相对集中,提高户营规模效益。(五)托管经营。鼓励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托管农户自愿委托流转的承包地,可自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统一流转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六)组织代耕。鼓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代耕合作社代耕农户无力耕种或不愿耕种的承包地,防止耕地撂荒。(七)转让经营。鼓励长期举家外出务工经商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所承包的土地有偿转让给种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