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县市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旅游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咸宁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市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全市旅游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工作。(二)拟订本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环保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依据有关法规和《咸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对新增旅游项目进行审核,对各县、市、区旅游规划和全市重点旅游项目规划进行审核。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协会的指导与管理工作。(五)制定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强县、旅游名镇名村创建工作,推动旅游目的地建设。(六)组织、指导全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人才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旅游业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及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其职责范围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的旅游业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旅游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第六条发展旅游业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科学化管理,保证优质服务。第七条鼓励发展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商贸旅游、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等多种旅游,丰富旅游活动的文化内涵,促进“行、吃、住、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整体协调发展。第八条鼓励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参与咸宁旅游业的开发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外地企业来咸投资旅游业;鼓励外商投资旅游景点项目。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九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依法开发、体现特色、合理利用、科学保护”的原则,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第十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科学论证,编制本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结合本地区整体产业结构、旅游资源和开发能力的实际,坚持科学定位、突出特色、配套发展的原则,并注重与周围旅游区的联网。第十二条鼓励开发建设与旅游景区(景点)自然景观相融合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品旅游项目;鼓励开发建设健康文明,具有知识性、趣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