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市辖县市区)内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和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旅游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咸宁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全市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全市旅游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工作
(二)拟订本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
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环保工作
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
依据有关法规和《咸宁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对新增旅游项目进行审核,对各县、市、区旅游规划和全市重点旅游项目规划进行审核
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四)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的业务工作
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协会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五)制定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
组织实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强县、旅游名镇名村创建工作,推动旅游目的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