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议——商标局“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的答复应当废止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对此,笔者举双手赞成,并坚决拥护
13年前的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要求“推行规范汉字”
遗憾的是此《语言文字法》未就什么是“规范汉字”作明确的表述
1992年7月7日,原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新出联(1992)4号文发出《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什么是“规范汉字”及“什么是不规范汉字”
不知这里的“规范汉字”能否完全代替《语言文字法》中的“规范汉字”
笔者就以能代替来考虑问题
国家《语言文字法》实施至今马上就是十三个年头了(有的部门,如原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门法规比这还早),可现在,在一些报刊、电视上的广告、商标上使用不规范汉字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随处可见
就是在国家级的报刊、中央电视台上都天天能见
可就是没见有哪一家行政执法部门出来执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很让笔者纳闷,这能算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制社会吗
那些相关的国家政府部门(正部级单位、至少也是副部级单位)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第四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据此,笔者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特斗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反映一点现状、并向有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单位提点建议
一.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U-